电气学院党委议事规则

发布者:dq发布时间:2017-04-03浏览次数:125


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,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,规范和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,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。

二、院党委会议事范围:

(一)学习、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、决定和指示,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。

(二)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;

(三)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,加强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群众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。

(四)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、报告,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、决定、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

(五)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,党员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工作;

(六)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、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党支部的考核、奖惩;

(七)研究讨论学院教代会工作;

(八)研究决定党内帮扶、评优、奖励和处分等工作;

(九)研究党员发展、教育管理,对预备党员发展、转正进行讨论审批;

(十)研究决定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(十)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。

三、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由书记召集和主持。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。院党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,有关工作人员(含记录员)可列席会议,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。

四、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,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。

五、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,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。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提出明确意见,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。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,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表决。

六、院党委会形成决议后,各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。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,可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。个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。

七、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纪律,严守保密制度。

本规则2017年3月31日第3次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开始执行,

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,按上级规定执行